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65號
CDEV,111,橋補,65,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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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辰即易聯網商行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4,932 元,應繳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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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