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41號
CDEV,111,橋補,41,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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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氏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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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