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38號
CDEV,111,橋補,38,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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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舒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0,0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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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