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16號
CDEV,111,橋補,16,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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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號
原   告 鴻麗巨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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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麗巨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