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966號
CDEV,110,橋補,966,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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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66號
原   告 周筱萱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橋救
字第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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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