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振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北京蘭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
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