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100號
TYEV,111,桃補,100,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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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
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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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