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994號
TYEV,110,桃簡,994,202202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吳秉賢

訴訟代理人 周秀鳳
被 告 林振宏
訴訟代理人 莊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