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28號
TYEV,109,桃簡,128,20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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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志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麗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民
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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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