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1年度,15號
SYEV,111,營小,1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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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黃東榮
被 告 曾翔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2 月24日下午3 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73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21日 起至民國110 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1 年8 月20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 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87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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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