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司調字,111年度,16號
SYEV,111,營司調,16,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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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莉敏陳德瑋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 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 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 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 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要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于儇積欠聲請人債務,迄今尚 有新臺幣1,072,562元及利息未清償。聲請人查得陳于儇之 被繼承人陳華胤有不動產等遺產,陳于儇及相對人陳德瑋為 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有權繼承,詎前開 不動產嗣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予相對人陳德瑋所有,致 聲請人無從以陳于儇應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茲因陳于儇業 已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黃莉敏於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請求塗銷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 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關於不動產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繼承登記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 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 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解,爰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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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