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1年度,9號
PCEV,111,板建簡,9,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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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胡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優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併提出工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被告應容認原告 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房屋內,就漏 水浴室施行修復行為,並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起訴 時未提出足供認定前開修復漏水工程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具狀查報前開修復漏水之工程費用(例如:工程估價單)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合併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工程費用加計140,000元)後,如數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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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