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628號
PCEV,111,板小,628,20220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6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被 告 李雨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 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