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31號
原 告 陳郁傑
被 告 邱尚軒
邱審寬
王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