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749號
PCEV,110,板簡,749,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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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49號
原 告 陳玨伶

被 告 黃妹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80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104,000元×系爭地上物面積2.645平方公
尺=27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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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