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493號
PCEV,110,板小,4493,202202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4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孔貞元(兼送達代收人)

王韋智
被 告 孫國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