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156號
PCEV,110,板小,15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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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56號
原 告 李沛渝

被 告 珉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君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在珉瑞中古車行五股倉庫看一台T OYOTA camy 2.4E中古車(下稱系爭中古車),原價新臺幣 (下同)35萬元,當時業務員解說這台車元車主保固的很好 ,也沒有撞擊過,而且公司也有GOO鑑定認證,業務員也說 他們公司賣的都是百萬名車,有掛保證。而原告是第一次購 買中古車,因能力有限,當天在業務員解說下也就心動,當 下業務要求原告先支付5萬元定金,並簽立一份臨時合約, 其餘款項待鑑定報告出來再付款。3天後原告從書面鑑定報 告得知這台車水箱支架有維修過,引擎有滲油,於是就親自 打電話請教鑑定公司專業人員,有此情況是如何造成的,公 司人員解說車子有撞擊過才會這樣,當下原告就把此情況告 知業務員,業務員也馬上打電話給車主說明原因,車主才告 知有與機車撞擊過,當時傷勢不嚴重,就和解了事,所以之 前查過都沒有任何不良紀錄。原告在得知車子曾經撞擊過, 就沒有購買意願,請業務員向老闆說明原告之想法,而業務 員與老闆商量後告知原告如果不買車的話,只退訂金之一半 即25,000元給原告,原告思考安全問題後,寧願損失一半也 不願意購買這輛車,之後業務員就一直推拖說老闆很忙沒時 間處理,要原告親自打電話給老闆,而老闆卻說之前說要退 一半訂金給原告是隨便說說而已,不要當真,原告當時一直 要求老闆,希望老闆能遵守承諾退還一半訂金給原告,但老 闆說不可能,之後就掛電話,LINE也不回。為此,爰依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訂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50,000元,及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被告是跟個人簽約,不是跟被告公司。這台車是吳彥暟的車 輛,所以合約上沒有記載被告公司為出賣人,出賣人為吳彥 暟。被告公司是在賣外匯進口車,沒有賣國產車。系爭中古 車是吳彥暟名下車輛。雖然跟公司無關,但據被告所知,當 初吳彥暟因為認為客人會擔心舊車有問題,所以有給第三方 鑑定。關於為何GOO鑑定是以被告公司列名,因為個人無法 去鑑定,所以才以公司名義,當時是被告公司本身有跟G00 購買一年鑑定。被告公司確實不是出賣人,應依照書面契約 為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訂購系爭中古車,因該中古車輛經鑑定後 發現水箱支架有維修過,引擎有滲油,故原告不願購買該中 古車,而請求被告退還定金5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中古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自動車鑑定証、GOO鑑定狀況確認 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否認為契約當事人,並以前詞置辯,是 本件所應審酌者為系爭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之當事人 為何?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定金是否有理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設有規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參 見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民事判例意旨)。 ㈢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公司,惟遭 被告否認,依前開判例意旨,自應由原告就有利於己之事實 負舉證之責,而原告雖有提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為 證,然查,系爭契約之買受人為原告,出賣人係吳彥暟,而 非被告公司;原告雖當庭提出與吳彥暟之通話紀錄,然經本 院當庭勘驗原告與吳彥暟的對話紀錄,均係原告請求與吳彥 暟的老闆協商訂金退還事宜,並未提及本件系爭中古車買賣 契約之出賣人為何人;又原告雖另庭呈跟被告公司老闆之手 機對話紀錄,經本院當庭勘驗為原告所傳送給中古車老闆的 訊息,對方並未回應等情;實難認被告即為契約之當事人。 是本件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公司為系爭中古車買 賣契約之當事人,其請求被告返還定金5萬元,即屬無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 ,000元,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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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珉瑞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