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10年度,2471號
PCEV,110,板司簡調,2471,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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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71號
聲 請 人 楊樂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情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次按兩造在調解之前均已有合意而無爭執,其祇 是在利用法院之調解程序以達其他目的甚明,核與聲請調解 係就有爭議之民事事件於起訴前由法院勸諭杜息爭端之本質 不符,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抗字第1612號裁定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 下同)107年9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7,220,000元 ,雖兩造於110年12月15日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1份(下 稱:系爭和解書),惟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依 約還款,為此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就清償債務一事對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為調解之聲請,然未提出借款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10年1 2月27日發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借款證明文件,聲請 人收受送達後提出支票影本2紙(票號:CG0000000、CG00000 00,下稱系爭支票)、買受人為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之發票數紙及系爭和解書等文件,惟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為第三人郭翠玲,且支票款項分別由第三人福建股份有限公 司及國玄工程有限公司兌領,是該借貸關係僅存在於該二者 之間,與聲請人及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無涉,再聲 請人固提出發票、單據及物品簽收單等文件,然前開文件僅 為相對人巨人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或已清償第三人協力廠商 款項之證明,尚難以前開文件認定係聲請人對相對人巨人水 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借款證明。綜上所述,聲請人迄今未能提 出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曾向其借款之證明,且本件 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就調解之事項即償還



款項之數額均無爭議,毋待法院勸諭以杜息爭端,其調解之 聲請顯與調解之本質不合,足認聲請人聲請調解並非求法院 勸諭兩造以杜息爭端,而有其他目的,應認其調解之聲請顯 無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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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