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再字,110年度,423號
TPAA,110,聲再,423,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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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共 同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34號裁定,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 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 ,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 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 ,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 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罰鍰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駁回後,復經本院10 2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 確定。聲請人不服,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 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聲請人仍不服,又對最近一 次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3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經查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2年8月16日確定, 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可稽。聲請人於110年11月25日對原確 定裁定提起本件再審聲請,距原確定判決確定之日已逾5年 ,且核其主張再審事由,均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 款、第6款、第12款之事由無涉,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 再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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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