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19號
TPSV,111,台上,219,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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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盧凱軍律師
      陳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
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507 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 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 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 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 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 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



使所論斷:兩造約定上訴人製造玻璃酒瓶交被上訴人使用, 貨款新臺幣(下同)1031萬1701元,因上訴人逾期交付,被 上訴人依約扣罰違約金總計959 萬2923元後支付71萬8778元 。關於違約金之約定雖採階梯式遞增方式計算,然為上訴人 締約時所明知,不能認有加重上訴人負擔,或有重大不利益 等顯失公平之情事,未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逾 期違約原因係可歸責於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已經同意展延 4 個月,仍未能按時履約,致被上訴人因受有遠高於扣罰違約 金之損害,上訴人請求酌減並給付酌減後之價金959 萬2923 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事項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
三、被上訴人之上證5至11(原審卷第237至261 頁),其中上證 11,於事實審即已提出(一審卷二第167至171頁),其餘部 分要屬被上訴人就所受損害補充事實上陳述而已,核與民事 訴訟法第447 條規定無涉;又被上訴人於第一審雖不否認酒 瓶是由竹南啤酒廠生產之事實,然核其並未積極自認全部酒 瓶均由竹南啤酒廠生產而未向外標購之事實,更未自承上訴 人逾期違約無發生重大損失情事,核與就有無受有重大損害 之事實為訴訟上自認有別,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對被上訴 人之自認置之不論,於法有違云云,亦不無誤會,均附此說 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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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