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李光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聲請訴訟
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8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並可預知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主筆)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