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987號
TPSV,107,台聲,987,202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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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李光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聲請訴訟
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8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並可預知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主筆)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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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