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林國清律師 劉允正律師 吳承芳律師輔 佐 人 劉慧雯 被 上訴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吳振暉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