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148號
STEV,111,店補,14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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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高玉枝
莊凱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正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
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而訴請
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
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
二、經查:
㈠、本件係原告高玉枝莊凱傑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法律關係種類相同,而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
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
濟而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而已,論其實際仍為數當事
人、數事件之「數訴」,尚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規定之適用,故本件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內容分
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先予說明。
㈡、原告高玉枝請求被告㈠容忍原告高玉枝及所指派之修繕人員
進入被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5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進行修繕;㈡給付原告高玉枝最低新臺幣(
下同)24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給付原告高玉枝系爭房
屋修繕費用43,000元(依原告陳報之預估修繕費用半數計
算),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而其中㈠、㈢其利益相同不重複計算,是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6,000元【計算式:243,000+4
3,000=28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㈢、原告莊凱傑請求被告㈠容忍原告莊凱傑及所指派之修繕人員
進入系爭房屋進行修繕;㈡給付原告莊凱傑最低新臺幣90,
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給付原告莊凱傑系爭房屋修繕費用4
3,000元(依原告陳報之預估修繕費用半數計算),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而其中㈠、㈢其利益相同,應不重複計算,是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3,580元【計算式:90,580+43, 000=
133,5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㈣、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其部
分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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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