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偉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遊市晶華館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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