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39號原 告 尹衍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威霖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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