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126號
STEV,111,店補,126,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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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陳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雲恩鄭宗玄彭瓊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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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