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40號
CTDV,106,司促,9140,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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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
債 權 人 郭家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湖汽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正確名稱為何,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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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