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債 權 人 郭家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湖汽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正確名稱為何,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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