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614號
SSEV,110,新簡,614,202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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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14號
原 告 廣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妍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被 告 李宸霆

吳宗憲
林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不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94號刑
事電子卷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9日11時正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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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