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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一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8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二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三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82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四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各所適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牴觸憲法,聲請宣告違憲,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
(),憲判字,111年度,2號
JCCC,111,憲判,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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