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9號
GSEV,111,岡補,9,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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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百峰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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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