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胡郁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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