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田秝即高麗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月2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1,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