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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2330號
SLEV,110,士小,2330,202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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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瓊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
,01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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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