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1年度,65號
CYEV,111,嘉簡調,65,2022022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明欣沈羅保子沈金一、沈家仁等人間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沈明欣與聲請人簽訂現金卡契約 ,然相對人沈明欣給付遲延迄今,尚欠新臺幣1,906,088元 及利息未清償。詎相對人沈明欣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與相對 人沈羅保子將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將系爭土 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沈羅保子,相對人間之無償 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系爭債權之實現,渠等通謀虛偽 為財產處分害及債權之行為,實有確認之必要,爰依民法第 87條、第242條、第113條之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分割 協議有無效之原因,性質上為確認訴訟,自應以判決為之, 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聲請人本件 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顯然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 ,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