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77號
原 告 楊志富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基全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