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1年度,21號
OLEV,111,員小,21,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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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複 代理人 沈傳芳
被 告 郭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05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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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