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0年度,987號
NHEV,110,湖小,987,20220214,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987號
原 告 陳品希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佳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李佳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佳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 理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