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11年度,12號
CLEV,111,壢簡聲,1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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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家文
相 對 人 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 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請求確定之訴訟費用 ,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第46 6條之3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再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時,法院不受聲請人所列計算書範圍之拘束,當事人之聲請 若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即應認其聲請為全部有理由,不得 以剔除計算書所列部分費用,而認其聲請部分無理由予以駁 回。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31日以108年度壢簡字第1474號民事簡易判決被告 即聲請人敗訴,及「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000 元由被告負擔」。嗣聲請人不服前揭判決而提起上訴,並繳 納上訴費1,500元,經本院於110年4月15日以109年度簡上字 第269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後相對人不服提起 再審,並繳納再審裁判費1,500元,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再易 字第11號民事判決駁回,及「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即 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全卷查核無訛。基 上,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至聲請人稱相對人前於第一審判決後持該判決對聲請人為假 執行,執行範圍包含第一審訴訟費用7,000元,故本院應命 相對人返還云云。惟此筆費用原雖係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



然相對人既已持判決向本院聲請假執行,並執行該7,000元 訴訟費用,則聲請人就此即應另尋訴訟程序請求相對人返還 ,而非於本件聲請併為主張,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 據,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1,0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6,000元 由相對人預繳,聲請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1,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再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1,500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合 計 10,000元 說明: 第二審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則前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而就相對人已預納部分不予計入,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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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