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920號
原 告 楊明基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即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