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846號
CLEV,110,壢小,1846,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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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8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胡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259元,及其中59,769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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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