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簡調字,110年度,1230號
CLEV,110,壢司簡調,123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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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何朝國
代 理 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阿盛等27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 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分割共有物對相對人劉阿盛等276 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劉昱綸、劉科汝周福春鍾秀蘭、 劉世鴻、劉世興目前均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另相對人劉瑞珠 、羅李燕明劉碧雲劉奕斌呂守功、陳劉孟松已遷出國 外,此有相對人劉昱綸、劉瑞珠劉科汝、羅李燕明、劉碧 雲、劉奕斌呂守功、陳劉孟松周福春鍾秀蘭、劉世鴻 、劉世興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上開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 明,致本院不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且送達上開相對人 之通知書,依法應於外國送達或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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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