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1年度,8號
SJEV,111,重聲,8,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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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傅建豪
相 對 人 陳天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以109年度重簡字第1917號判決及110年 1月26日更正裁定,諭知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8,其餘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復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1 0年12月3日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25號判決駁回上訴,暨聲請 人追加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 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2,其餘由聲 請人負擔,並於同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 無誤。而經本院依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 之訴訟費用額,依如附表所示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墊付,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8,餘由聲請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5,130元 由聲請人墊付,應由聲請人負擔。 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 1,500元 由聲請人墊付,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2,餘由聲請人負擔。 合計: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0元(計算式:1,000元×18/100+1,500元×32/1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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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