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15號
SJEV,111,重簡,215,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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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5號
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黃禮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裕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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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裕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