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76號
SJEV,111,重簡,176,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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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顏敏蕙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若宜律師
原告與被告連永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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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