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黃啟豪
訴訟代理人 黃森清
原告與被告黃浚生(原名黃致龍)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