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517號
SJEV,111,重小,517,202202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17號
原 告 謝岱諭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孫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