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468號
SJEV,111,重小,46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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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
,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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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