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鈞
訴訟代理人 陳萬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德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2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