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234號
SJEV,110,重簡,1234,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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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3,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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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