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21號
KSDV,111,司票,221,202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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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江俊慧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蘇明樹(原名:鐘明樹)、王亞威間因111年度司
票字第22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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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