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江俊慧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蘇明樹(原名:鐘明樹)、王亞威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22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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